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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亚投官方娱乐    发布时间:2024-12-13 09:04:39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产品简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8日以电话、微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2月11日下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柳营路305号6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远程视频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黄建荣董事长主持,应到董事6名,实到6名。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以审阅会议全部文件的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2、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审议,同意批准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进展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审议,同意将公司外部董事的津贴标准由人民币5万元/年(税前)调整至人民币20万元/年(税前),年度津贴标准经折算后按月发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外部董事年度津贴标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拟改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赞同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下午13:30,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外部董事年度津贴标准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3月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公司真实的情况,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支付外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的津贴水平、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为促进公司外部董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其在推动公司治理体系建设、规范运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将公司外部董事的津贴标准由人民币5万元/年(税前)调整至人民币20万元/年(税前),年度津贴标准经折算后按月发放。外部董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差旅费,以及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本次外部董事津贴调整,旨在强化外部董事的勤勉尽责意识,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长远发展需要和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沪市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倡议》等有关要求,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了《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公司以行动方案为指引,围绕聚焦主营业务发展、有效传递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培育新质生产力、深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促进规范运作等方面,积极开展并落实有关工作。现将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公司紧密围绕自身主业发展,不断实现经营质效的稳步提升。自2023年下半年实施对全资子公司塔中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中矿业”)在产矿山的采矿经营模式调整,至2024年一季度已基本完成,2024年第二季度产量已经稳步提升、成本已经逐步下降,公司2024年半年度业绩开始改善,2024年三季度持续回暖,公司已扭转此前连续7个季度营收同比下滑的局面。同时,公司继续加强成本管控,综合成本下降,叠加报告期期末公允市价变动收益上升,带动公司2024年三季度净利润大幅增长。

  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80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5.41%;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6.88亿元,较上年年末增长15.88%。

  公司格外的重视对投入资产的人的投资回报,在保证主营业务发展合理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一2026)股东回报规划》。公司2024年上半年虽实现盈利,但鉴于公司正处于重要发展期,资金需求大,结合公司经营现状、业务发展规划及运用资金投入情况等,公司未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股东和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各样的因素,积极通过分红回馈投资者,与股东、投资者共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

  2024年以来,公司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产品价格波动及行业技术结构性调整,着力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和推动数智化转型为抓手,慢慢地加强公司竞争实力。依托现有公司研发人员、西藏珠峰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顾问工作站,企业内部搭建科研平台,旨在理顺公司科研工作流程,整合内部科研团队和外部科研力量,提升公司研发产出效率。未来,公司将继续坚持以技术创新赋能新质生产力,通过深化技术创新,构筑研发体系,为引领行业前沿技术发展,探索并实现盐湖提锂技术、储能技术及矿产开发利用技术突破打下坚实基础,持续为公司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2024年上半年,因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受到了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公司就相关问题逐项深入检查,认真整改,通过提高合规认知、厘清责任定位、建立完整机制等举措,不断强化信披义务合规意识,提升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质量。公司将继续严谨、合规地开展信息公开披露工作,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可读性和有效性。

  公司格外的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全面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召开了两场业绩说明会,利用互联网互动的形式,分别解读了公司2023年年度、2024年第一季度和2024年半年度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并实时解答了投资者关注的主体问题,实现了即时的双向沟通;公司积极通过投资者热线、上证e互动平台,针对投资者关切的提问进行了逐一回复,方便投资者及时获悉公司动态,畅通公司和投入资金的人之间的沟通渠道。

  公司坚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持续提升和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和治理架构。2024 年公司顺利推进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出结构优化、多元化的董事会,新任董事的专业相关知识和深厚经验,为公司带来宝贵的外部视角,极大提升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和效率。公司重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作出重大决策提供相关建议、咨询与监督的作用,及时向独立董事汇报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强化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与内部治理水平密切相关,为持续提升治理水平,推动企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公司审议并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以确保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未来,公司将重视政策法规的更新动态并及时修订公司有关制度,充分的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的、完善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科学合理决策,有力保持高效的运营效率。

  公司与实控人、控制股权的人及公司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保持密切沟通,不断强化相关方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公司组织董监高积极参加上市公司治理相关培训、参加监督管理的机构组织的会议等活动,公司将逐步加强“关键少数”对长期资金市场相关法律和法规、专业相关知识的掌握,不断的提高其自律意识,确保“关键少数”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非消极作用,促进公司的高质量发展。

  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已在按计划实施中,公司将持续评估本次行动方案中具体举措的进展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维护公司良好市场形象。未来,公司将继续专注主业,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通过良好的业绩表现、规范的公司治理,积极践行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推动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本方案所涉及的公司规划、发展的策略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为保障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推进,基于审慎性原则,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情况、管理实际、发展需求及整体审计需要,公司依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司履行相应的选聘程序,拟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原聘任的中审亚太进行了事前沟通,中审亚太对变更事项无异议。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做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2023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89人、注册会计师人数968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89人。

  2023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85,828.77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40,091.3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2,039.59万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24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总额15,791.12万元。本公司同行业(采矿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家。

  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1,468.42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有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三年中兴华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行政监管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4次。中兴华42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8人次。

  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怡超,2018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9月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审计工作,2018年8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近三年签署多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陶昕,2021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审计工作,2021年3月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多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孙宇,2014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1月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近三年负责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IPO项目,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怡超、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孙宇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陶昕近三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详细情况详见下表:

  中兴华及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怡超、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陶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孙宇不存在可能会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中兴华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中兴华拟为企业来提供的2024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金额合计为170万元,其中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1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55万元,较公司2023年审计费用180万元降低5.56%。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所已连续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2年,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为保障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推进,基于审慎性原则,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情况、管理实际、发展需求及整体审计需要,公司依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履行相应的选聘程序,拟改聘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对中审亚太审计团队为企业来提供的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工作以及辛勤的劳动表示诚挚的感谢。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进行了事前沟通,中审亚太对变更事项无异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信息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为上市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向董事会提议改聘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改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可详见2024年12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能够最终靠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为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公司依据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安排会议场地,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能够最终靠传真或信函方式来进行登记(以2024年12月26日16:30前公司收到传真或信件为准)。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